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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ober 7, 2024
2024《香港施政報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重啟
《施政報告》港府落實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在港投資3000萬元或以上合資格者可申請。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在《施政報告》宣布搶人才、留人才措施。 當中包括落實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在香港投資於股票、基金、債券等資產(房地產除外)3000萬元或以上的合資格投資者,可以透過計畫申請來港,以增強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金融及相關專業服務界別的發展趨勢。
計劃特點
- 用第三國身分申請(無通行證)
- 申請文件簡單
- 無年齡、學歷、工作經驗要求
- 不用資金來源證明(只需證明兩年前已有資金)
- 無需在港口工作、經商或特別貢獻才能續期
- 先[原則性批准],後完成投資
- 續證條件相對簡單,只要投資不撤走
- 七年可轉無條件居留,沒有投資要求
獲許投資產品類別
投資不少於港幣 3,000 萬元,其中 300 萬是香港政府指定的投資組合。其餘 2700 萬可以投資於下列資產:
存款證
300 萬上限。
非住宅房地產
1000萬上限。
股票
以港幣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 ) 上市公司股票。
債務證券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債務證券(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
集體投資計劃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有限合移基金
根據《有限合移基金條例》( 香港法例第637 章)註冊的有限合移基金的所有權權益(1000萬上限)。
適用於下列人士
外國國民
阿富汗、古巴和北韓的國民除外
澳門居民
中國籍
且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台灣居民
無國籍
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
申請條件投資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 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3000萬元港幣的淨資產;
- 在向入境提交申請前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投資不少港幣3,000萬元在獲許投資產品;
-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紀錄;
- 以及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準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正式批准簽證詳細流程
4至8星期
- 由香港執業會計師所發出的「淨資產審查工作結論報告」(文件齊全後3至5個工作天內可開立) 及 中國籍申請人需提供第三國護照
- 向投資推廣署遞交申請“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
- 等待投資推廣署完成核准並發出上述證明書
4至8星期
- 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原則上批准簽證”
- 等待入境事務處完成審核並發出上述簽證
不多於180天
- 代辦領取「原則上核准簽證」事宜 (簽證可在香港逗留不多於180天)
- 申請人到港進行港元3,000萬投資
4至8星期
- 香港執業會計師所發出的「投資規定審查工作結論報告」 (文件齊全後3至5個工作天內可出具)
- 向投資推廣署遞交申請“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
- 等待投資推廣署完成核准並發出上述證明書
4至8星期
- 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申請“正式批准簽證”
- 等待入境事務處完成審核並發出上述簽證
7個工作天
- 代辦領取「正式核准簽證」事宜 (可於香港停留2年)
- 協助及代為預約申領「香港居民身分證」,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全家必須於預約當天親自前往香港人事登記辦事處辦理手續 (處理時間:7個工作天)
7年
- 代辦領取「香港居民身分證」事宜
獲準「正式核准簽證」後,於7年內維持本計畫所需事宜:
- 申請人於整個計畫期間(7年)內,必須⼀直維持在港3,000萬投資。
- 香港執業會計師所發出的「投資管理法規審查工作結論報告」 (文件完整後3至5個工作天內可出具) (每年1份,合共7份)。
- 向投資推廣署遞交上述報告申請「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審查證明書」 (每年1份,合共7份)。
- 核准「正式核准簽證」後第2年,需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可於香港逗留3年)。
- 核准「正式核准簽證」後第5年,需再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申請 (可在香港逗留3年)。
最後
維持本計畫7年後可選擇申請 (成功申請後,無須維持在港3,000萬投資):
- 連續不少於七年符合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的投資管理規定 (「無條件限制逗留簽證”)。
- 可向入境事務處遞交「無條件限制逗留簽證」申請。
- 持有「無條件限制逗留簽證」人士,可自由進出香港並在香港逗留,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
- 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 可向入境事務處遞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
-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人士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 即擁有以下權利:可自由進出香港、在香港逗留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 期限所限制、不會被遞解離境或遣送離境。
其它有關於「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常見問題
投資規定
- 投資者需在一家金融中介機構開立【指定帳戶】用作投資金融資產。
- 如轉換金融機構,金融資產投資須全數轉往新帳戶(除股利及利息),須在七個工作天書面通知入境處。
- 投資人不得提取金融產品的任何增益部份。
- 投資人可以提取由投資產品產生的現金股利、利息或租金。
- 如投資人所投資的金融產品市值降低於3,000萬港幣淨值,或完全虧損,投資人也無須再投入資金以填補差額。
- 投資人隨意可轉換合資格的金融產品,出售舊產品與購買新產品的約日期,相隔不能超過14天。
受養人來港
投資者可攜同受養人(即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分是締結地方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
必須能支持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利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逗留條件
- 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後,可以訪客身分來港三個月。 如能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投資活動,其訪客身份可獲延三個月。
- 投資人完投資後,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准)。 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三年。
- 投資人及受養人可在香港受僱、擔任職位、自僱工作,開設業務或合辦業務。
- 投資人及受養人連續通常居於香港不少於七年,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可申領香港特區護照。
- 如七年後未符合連續通常居於香港規定,可申請無條件在港口逗留。 屆時也可自由處置投資產品。